1201存货-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
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
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
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
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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