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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坏账准备-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贷方余额(或+本科目借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
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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