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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应收账款-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
借记:“应收票据”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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