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现金-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
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
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
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
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现金”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现金”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
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
借记:“现金”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
借记:“现金”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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